貿促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的規定,為下列者中非屬本地居民的自然人申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的許可:
(一)正接受行政當局有權限部門審查的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大投資計劃的權利人;
(二)作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的權利人;
(三)獲本地僱主聘用的、其所具備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被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
特區政府於2007年4月頒佈第7/2007號行政法規,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中有關接受置業投資居留申請的條文效力,以便檢討實施多年的投資居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