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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指引簡介

本《申請指引》為有意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1 (下稱“行政法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人士提供參考資料。下文所載資料僅作參考,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本局”)保留不時更改《申請指引》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本《申請指引》最新修訂本可參閱本局網頁:www.ipim.gov.mo。

本《申請指引》將會就“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之臨時居留許可的首次申請、續期申請及惠及申請,以及“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和“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及惠及申請之相關法律規定、審批分析要素等作出說明;另會詳細說明遞交申請方法、各項申請類別所需文件,以及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重要事項等,務求讓申請人對根據“行政法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及相關手續有更清晰的了解。

 


1根據第7/2007號行政法規第1條及第2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規” 第1條第4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但並不影響該等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已獲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提出的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在該法規生效前已向本局提出的申請。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32及38條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申請的規定,但並不影響該等臨時居留許可的維持、續期、已獲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提出的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以及在該法規生效前已向本局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