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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重要事項

(1) 在遞交申請前,請務必詳閱本《申請指引》內容,並齊備申請所需的文件,否則可能因缺乏具重要性的文件而被要求重新預約時間提交申請。此外,請以打印或以正楷字體正確填妥相關申請表格的各項內容,同時應確保所提交的一切資料內容為屬實,否則可作虛假聲明處理,屆時並可能會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2) 所有申請必須以申請人的名義提出,惠及家團成員不具備申請人資格,故此在家團成員表格上須由申請人簽署核實。

(3)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為中文及葡文,因此所有遞交的文件須使用上述兩種語言,其他語言之文件一律須由國家/地區性認可的機構(例如國家/地區領事館)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且翻譯文本須為鑑證本。本局亦可按情況接受英文的文件。

(4) 根據規定,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一經批准,利害關係人會獲發最長有效期為3年且可續期的臨時居留許可;但在任何情況下,臨時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均不得超逾利害關係人的旅行證件或許可其返回或進入另一國家或地區的證件失效前三十日。

(5) 申請人所提供的通訊地址用作日後與申請人聯絡及通知其有關申請的狀況,申請人須準確填寫其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在提出申請及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如有變更,須立即通知本局。

(6) 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虛假聲明、偽造文件,又或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中作出其他不當情事的情況,則不會就有關程序作出決定,直至證明不存在不當情事或不當情事已被補正為止,但不妨礙所須承擔的一切法律後果。如程序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理由而停止進行逾六個月,有權限作出決定的機關可宣告程序消滅。

(7) 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須在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保持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如法律狀況變更或消滅、身份狀況變更等,須在變更或消滅之日起計30日內通知本局,不依時履行通知義務又無合理解釋者,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而上述所指的變更,包括: 身份狀況的變更,例如離婚、事實婚狀況變更或法律擬制血親等情況;申請依據的變更,例如a. “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類別的勞動合同存續、職位/僱主的變更、薪酬下降、無薪假;b. “重大投資或重大投資計劃”類別的投資狀況變更;c. “不動產”類別的業權狀況變更、增加按揭金額、五十萬澳門元定期存款變更或設於本澳不低於51%商業企業的公司資本的投資狀況變更等情況。

(8) 依據行政法規第19條之規定,申請人應在臨時居留許可屆滿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續期申請。否則,依據行政法規第20條第1款之規定,臨時居留許可將因續期期限過去又無提出續期而失效。然而,為有秩序地安排辦理續期申請,申請人請在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親身或致電本局諮詢有關續期的手續與安排。

(9) 為核實臨時居留許可利害關係人在其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期間,持續維持其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法律狀況,凡根據《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及/或其家團成員,在其臨時居留許可屆滿7年後,向身份證明局辦理申請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之前,須到本局申請一份有關其持續維持獲批依據的“確認聲明” (利害關係人應在其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到本局辦理,具體申請文件可透過本局網頁了解) 。

(10) 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向本局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審批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用途,如有需要,本局將依據法律送交相關專責部門及司法機關核查相關資料,並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管理及保障申請人資料。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人可向本局要求查閱及更正其個人資料。

(11) 須指出的是,如申請人已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其惠及家團成員仍未屆滿七年,申請人仍需保持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否則將不利於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12)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23條補充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2款(三)項,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廢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