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024 - 14: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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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提出申請人士

1.“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臨時居留許可

    (1)請參照本指引內1的內容;
    (2)持有效旅行證件並能合法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3)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投資;
    (4)年滿18周歲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32條及第38條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申請的規定。

現時僅限接受在第7/2023號法律生效前已獲批 “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續期和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3.“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根據第7/2007號行政行政法規第1條及第2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規”第1條第4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

現時僅限接受在第7/2007號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批 “不動產投資”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續期和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