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024 - 04: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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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 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續期及惠及)申請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申請人/家團成員資料

第一部分-申請人/家團成員資料

申請人

  1. 身份證明文件
    • 中國內地公民: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備註及持有人簽名部分),及按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5款之規定按情況要求提交由中國內地主管實體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的目的而簽發的文件或申請人在緊接提交居留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以及當地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文件(如持有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岡比亞共和國和瓦努阿圖共和國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文件,須同時提交經由其居留權國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國駐該國家領事館同時認證的居留權證明文件的證明文書) (僅適用於首次申請)。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簽證身份書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國家/地區人士: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及持有人簽名部分)。
  2. 刑事紀錄證明
    • 提交其國籍或地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簽發地有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內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僅適用於首次申請,如屬中國內地發出的須作公證)(如屬電子版,須到相關領事館蓋章確認),以及最近三個月內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如申請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不須提交上述文件)。
  3. 澳門的通訊地址證明(須提供具申請人姓名且能佐證澳門通訊地址準確性的文件,例如水/電費單等;如居住地址為澳門,須提供該地址的使用權文件,如物業登記證明或租賃合同)。
  4.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惠及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如申請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不須提交原國家/地區的身份證明文件)。
  5. 如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後經常不在澳門,需要提交解釋,說明原因、期間及次數。

配偶或與申請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1. 身份證明文件
    • 中國內地公民: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備註及持有人簽名部分),及按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5款之規定按情況要求提交由中國內地主管實體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的目的而簽發的文件或申請人在緊接提交居留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以及當地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文件(如持有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岡比亞共和國和瓦努阿圖共和國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文件,須同時提交經由其居留權國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國駐該國家領事館同時認證的居留權證明文件的證明文書) (僅適用於首次申請)。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簽證身份書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國家/地區人士: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及持有人簽名部分)。
  2. 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 如為中國內地登記結婚,須提交最近六個月內由內地公證處發出的結婚公證書(正本)(內容必須以文字列明申請人與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記結婚的時間及地點,以及貼有雙方最近合照) 。
    • 其他國家/地區登記結婚者,須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如申請人或配偶不是初婚,須提供上一段婚姻的離婚證明文件。
    • 屬與申請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a.  提交聲明以證明申請人及與其有事實婚關係之人自願以類似夫妻名義狀況下共同生活逾2年,該聲明同時需有2名年滿18歲或以上的證人證明內容屬實,並必須前往權限認證部門作出當場認定筆跡鑑證作實(聲明書由本局提供: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聲明日起計1個月內有效) (正本);
      b.  上款所指的 2名證人,需提交其載有簽名頁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c.  提供證實申請人及與其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現時各自於國籍國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證明申請人及與其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現為事實婚夫妻關係的證明文件(副本)。
  3. 持續婚姻關係聲明書(由本局提供,請瀏覽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下載相關表格)。
  4. 刑事紀錄證明
    • 提交其國籍或地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簽發地有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內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僅適用於首次申請,如屬中國內地發出的須作公證)(如屬電子版,須到相關領事館蓋章確認),以及最近三個月內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 (如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則不須提交上述文件)。
  5. 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6. 如配偶或與申請人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在澳門工作,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明);如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後經常不在澳門,需要提交解釋,說明原因、期間及次數。

未滿18歲卑親屬

  1. 身份證明文件
    • 中國內地公民: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備註及持有人簽名部分),及按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5款之規定按情況要求提交由中國內地主管實體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的目的而簽發的文件或申請人在緊接提交居留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以及當地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文件(如持有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岡比亞共和國和瓦努阿圖共和國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文件,須同時提交經由其居留權國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國駐該國家領事館同時認證的居留權證明文件的證明文書) (僅適用於首次申請)。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如未能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可提交回港證);
      b.  香港簽證身份書及香港居民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身份證影印本須顯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國家/地區人士:護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適用於首次及惠及)/1份(適用於續期);影印本須載有身份資料及持有人簽名部分)。
  2. 出生證明文件(續期申請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則不須再提交,除收養及撫養權文件外)
    • 在中國內地出生之人士:
      a. 出生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內容必須以文字列明卑親屬及其父母親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時間);
      b. 提供申請人及惠及家團成員戶口簿“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之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c. 提供醫院出生證明公證書 “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之公證書(正本及影印本)。
    • 其他國家/地區出生之人士:出生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為法律擬制血親(即被收養者),須提交收養行為地收養法而辦理收養行為的整套文件(包括由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內發出的收養證明文件、收養登記證的鑑證本,以及有關收養關係至今仍維持或没有變更的證明文件) (正本)。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離婚或為非婚生子女,則不需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文件,但須提交由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發出的離婚證明及法院判決公證書,以及對該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撫養權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紀錄證明
    • 提交其國籍或地區及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簽發地有權限部門最近六個月內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僅適用於首次申請,如屬中國內地發出的須作公證)(如屬電子版,須到相關領事館蓋章確認),以及最近三個月內由澳門身份證明局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正本)。(凡惠及家團成員已年滿16歲者均須提交,包括申請待決期間屆滿16歲的人士;並需要提交最近兩年常居地發出的刑事紀錄證明)。
  4. 澳門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僅適用於續期申請)(正本及影印本)。
  5. 如卑親屬在澳門讀學,須提交有關就讀文件(如學生證);如獲批臨時居留許可後經常不在澳門,需要提交解釋,說明原因、期間及次數。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張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為背景之彩色照片。

第二部分-申請依據之文件

*如屬續期/惠及申請,則申請依據之文件需提交第(2)-(15)項的文件。

  1. “營業稅開業 (M/1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
  2.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正本);
  3. 股權證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4. 資金證明文件,如由本澳信用機構發出的公司存款證明、存摺及月結單、借款證明等(正本及影印本);

適用於已開業一年以上的公司:

  1. 經澳門執業會計師所審核的財務報表(如申請獲批後每一年都需提交一次) 10 (正本及影印本);
  2. 過往的“營業稅徵稅憑單(M/8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3. “所得補充稅A組收益申報書(M/1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4. 過往的“職業稅僱員或散工名表(M3/M4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5. 過往的的社會保障基金“供款憑單” (正本及影印本) ;
  6. 有效的營運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如租賃合同、預約買賣合同和物業登記證明等) (正本及影印本) ;
  7. 營運場所現場照片(須包括營運場所的店面及店內各空間的照片) (正本) ;.

附加文件(如適用):

  1. “所得補充稅收益評定通知書(M/5格式)”和“所得補充稅徵稅憑單(M/6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2. 有效的業務經營准照(正本及影印本) ;
  3. 已投入營運之證明文件,如所接之訂單、已簽訂或將會簽訂之商務協議、商品照片及目錄、營運場所現場照片等(正本及影印本);.
  4. 產品經認證或已獲鑑定的相關文件、服務流程已獲標準化認證的相關文件、已獲得使用於國內更緊密經貿合作之證明文件(CEPA) (正本及影印本) 。

第三部分-其他輔助文件

(僅適用於首次申請,然而在續期或惠及申請時如出現變更亦須提交)

  1. 申請人就在本澳落實之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獨特性情況作出之書面陳述 (正本) ,並提供佐證文件。

10 本局將按照公司所屬的所得補充稅納稅人類別,要求申請人在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由澳門執業會計師所審核的財務報表和經財政局收訖的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書,具體如下:①A組納稅人(即: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澳門幣1,000,000元或可課稅利潤在近3年平均達澳門幣500,000元以上者;其他的個人或團體,備有適當編制會計,欲選擇列入此組者。):每年四月至六月期間;②B組納稅人(所有不屬於上述所指的納稅人):每年一月至三月期間。此外,本局亦會透過公函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通知,提示申請人須提交年度審查所需的文件及履行有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