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居留
服务简介
贸促局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的规定,为下列者中非属本地居民的自然人申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许可:
(一)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的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
(二)作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的权利人;
(三)获本地雇主聘用的、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
特区政府于2007年4月颁布第7/2007号行政法规,中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中有关接受置业投资居留申请的条文效力,以便检讨实施多年的投资居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