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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技术人员”首次申请审批分析要素

依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第一条第(三)的规定,获本地雇主聘用的、其所具备的学历、专业资格 及经验被视为特别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得按照本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许可。

对以“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 作为申请依据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之分析要素

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第一条、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对于“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将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 学历

原则上应具备大学学历或以上,而申请人所提供之学历须获签发机构所属国家/地区认可,主要考虑其所具备的学历资格是否特别有利于澳门,例如申请人是否澳门所缺乏的专才。

2. 专业资格/著作/奖项

考虑申请人所持有的专业资格、著作及奖项是否为国际/地方所认可、有关专业资格是否与工作相关等。原则上申请人所持有的专业资格、著作及奖项越多越有利。

3. 工作经验

申请人所具备相当于其学历程度或专业水平的工作及/或管理经验越丰富越有利。

4. 工作职位

申请人所担任的工作是否属于对澳门特别有利的专业或管理职位,所任职公司的业务性质及规模是否对澳门特别有利均会被分析及考虑。在分析过程中,会特别考虑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是否优于本澳就业市场的本地求职者,以及该行业是否缺乏相关人才。

5. 基本薪酬

原则上申请人的基本薪酬不应低于有关行业的薪酬中位数/平均数(参考澳门统计暨普查局每季的统计数字)

6.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安全及需要

如申请人存有以下情况,将不利于其临时居留许可申请:

  1. 刑事犯罪前科;
  2. 经证实不遵守本澳法律;
  3. 曾依法被驱逐出境;
  4. 根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法文书的规定而被禁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逗留或过境;
  5. 按照法律规定被禁止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6. 试图规避逗留及居留的规定而经常短暂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且未能适当说明理由;
  7. 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在外地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
  8. 存有强烈迹象,显示曾实施或预备实施任何犯罪;
  9. 不能保证返回所来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怀疑其旅行证件的真确性,或者不拥有在预定的逗留期间所需的维生资源,或无返回来自的地方所需的运输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