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4/2024 - 1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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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申请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申请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如申请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上述文件)。
  3. 澳门的通讯地址证明(须提供具申请人姓名且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等; 如居住地址为澳门,须提供该地址的使用权文件,如物业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 。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惠及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如申请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原国家 /区域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配偶或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如为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由内地公证处发出的结婚公证书(正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申请人与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贴有双方最近合照) 。
    • 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结婚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如申请人或配偶不是初婚,须提供上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文件。
    • 属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a.  提交声明以证明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自愿以类似夫妻名义状况下共同生活逾2年,该声明同时需有2名年满18岁或以上的证人证明内容属实,并必须前往权限认证部门作出当场认定笔迹鉴证作实( 声明书由本局提供: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声明日起计 1 个月内有效)(正本);
      b.  上款所指的2名证人,需提交其载有签名页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c.  提供证实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现时各自于国籍国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证明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现为事实婚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副本)。
  3. 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由本局提供,请浏览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下载相关表格 )。
  4.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如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上述文件)。
  5.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6. 如配偶或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在澳门工作,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未满18岁卑亲属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 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如未能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可提交回港证);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出生证明文件(续期申请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则不须再提交,除收养及抚养权文件外)
    • 在中国内地出生之人士:
      a.  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卑亲属及其父母亲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时间);
      b.  提供申请人及惠及家团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c.  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 其他国家/地区出生之人士:出生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为法律拟制血亲(即被收养者),须提交收养行为地收养法而办理收养行为的整套文件(包括由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收养登记证的鉴证本,以及有关收养关系至今仍维持或没有更改的证明文件)(正本)。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离婚或为非婚生子女,则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但须提交由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发出的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公证书,以及对该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记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 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凡惠及家团成员已年满16岁者均须提交,包括申请待决期间届满16岁的人士;并需要提交最近两年常居地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
  4.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5. 如卑亲属在澳门读学,须提交有关就读文件(如学生证);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张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为背景之彩色照片。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之文件(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

  1. 三个月之内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正本);.
  2.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信用机构最近一个月发出,持续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50万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证明文件,内容需清楚列明上述款项由最初起存至今未有提取(根据3/2005号行政法规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提交)(正本);

附加文件(如适用) :

  1. 如尚未签订买卖契约手续(如楼花),则须提交由发展商发出的物业持续拥有证明文件及由银行发出有效期不少于半年的担保书(正本);如已签订买卖契约,且以往未曾提交予本局,则须提交有关买卖契约鉴证本(正本和影印本);
  2. 如申请人属设于澳门的商业企业拥有人或属公司的商业企业的不低于51%公司资本的拥有人,须最近三个月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3. 如该不动产设有贷款负担,则须提交最近一个月内由贷款银行发出之还款纪录证明(须注明剩余的贷款金额)(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