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2024 - 07:28:58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服务 临时居留许可 申请临时居留许可 申请流程及指引 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所需文件“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 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所需要文件

“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 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所需要文件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申请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 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 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如申请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上述文件)。
  3. 澳门的通讯地址证明(须提供具申请人姓名且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等; 如居住地址为澳门,须提供该地址的使用权文件,如物业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 。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惠及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如申请人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原国家 /区域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配偶或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 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如为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由内地公证处发出的结婚公证书(正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申请人与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贴有双方最近合照)。
    • 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结婚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如申请人或配偶不是初婚,须提供上一段婚姻的离婚证明文件。
    • 属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需提交下列文件:
      a.  提交声明以证明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自愿以类似夫妻名义状况下共同生活逾2年,该声明同时需有2名年满18岁或以上的证人证明内容属实,并必须前往权限认证部门作出当场认定笔迹鉴证作实( 声明书由本局提供: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声明日起计 1 个月内有效) (正本);
      b.  上款所指的2名证人,需提交其载有签名页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c.  提供证实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现时各自于国籍国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证明申请人及与其有事实婚关系之人现为事实婚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副本)。
  3. 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由本局提供,请浏览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下载相关表格 )。
  4.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如已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则不须提交上述文件)。
  5.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6. 如配偶或与申请人有事实婚关系之人在澳门工作,须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工作证明);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未满18岁卑亲属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及按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31条第5 款之规定按情况要求提交由中国内地主管实体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居留许可的目的而签发的文件或申请人在紧接提交居留申请之日前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至少两年的证明以及当地有权限当局签发的居留权证明文件 (如持有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冈比亚共和国和瓦努阿图共和国发出的居留权证明文件,须同时提交经由其居留权国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国驻该国家领事馆同时认证的居留权证明文件的证明文书)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 香港居民:
      a.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如未能提供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可提交回港证);
      b.  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份(适用于续期);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份(适用于首次及惠及)/1 份(适用于续期);影印本须载有身份数据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2. 出生证明文件(续期申请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则不须再提交,除收养及抚养权文件外)
    • 在中国内地出生之人士:
      a.  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卑亲属及其父母亲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时间);
      b.  提供申请人及惠及家团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c.  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 其他国家/地区出生之人士:出生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为法律拟制血亲(即被收养者),须提交收养行为地收养法而办理收养行为的整套文件(包括由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收养登记证的鉴证本,以及有关收养关系至今仍维持或没有更改的证明文件)(正本)。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离婚或为非婚生子女,则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但须提交由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发出的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公证书,以及对该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3. 刑事记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凡惠及家团成员已年满16岁者均须提交,包括申请待决期间届满16岁的人士;并需要提交最近两年常居地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
  4.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5. 如卑亲属在澳门读学,须提交有关就读文件(如学生证);如获批临时居留许可后经常不在澳门,需要提交解释,说明原因、期间及次数。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张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为背景之彩色照片。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之文件

*如属续期/惠及申请,则申请依据之文件需提交第(2)-(15)项的文件 。

  1. “营业税开业 (M/1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
  2.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3. 股权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4. 资金证明文件,如由澳门信用机构发出的公司存款证明、存折及月结单、借款证明等(正本及影印本);

适用于已开业一年以上的公司:

  1. 经澳门执业会计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如申请获批后每一年都需提交一次) 10 (正本及影印本);
  2. 过往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3. “所得补充税A组收益申报书(M/1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4. 过往的”职业税雇员或散工名表(M3/M4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5. 过往的的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 (正本及影印本) ;
  6. 有效的营运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和物业登记证明等) (正本及影印本) ;
  7. 营运场所现场照片(须包括营运场所的店面及店内各空间的照片) (正本) ;.

附加文件(如适用) :

  1. “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M/5格式)”和”所得补充税征税凭单(M/6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2. 有效的业务经营准照(正本及影印本) ;
  3. 已投入营运之证明文件,如所接之订单、已签订或将会签订之商务协议、商品照片及目录、营运场所现场照片等(正本及影印本);.
  4. 产品经认证或已获鉴定的相关文件、服务流程已获标准化认证的相关文件、已获得使用于国内更紧密经贸合作的证明文件(CEPA) (正本及影印本) 。

第三部分-其他辅助文件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然而在续期或惠及申请时如出现变更亦须提交)

  1. 申请人就在澳门落实之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独特性情况作出之书面陈述(正本) ,并提供佐证文件。

10 本局将按照公司所属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类别,要求申请人在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由澳门执业会计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和经财政局收讫的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书,具体如下:(1) A组纳税人(即: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任何性质的公司,其本身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并无混同,且资本不少于澳门币1,000,000 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3年平均达澳门币500,000元以上者;其他的个人或团体,备有适当编制会计,欲选择列入此组者。 ):每年四月至六月期间;(2)B组纳税人(所有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纳税人):每年一月至三月期间。 此外,本局亦会透过公函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通知,提示申请人须提交年度审查所需的文件及履行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