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投資促進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的規定,為下列者中非屬本地居民的自然人申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的許可:

(一)正接受行政當局有權限部門審查的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重大投資計劃的權利人;
(二)作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利的重大投資的權利人;

根據第7/2007號行政法規第1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4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38條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申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