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類別
Q1.現在還可以“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嗎?
A: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32條及第38條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申請的規定。
Q2.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後,尚在本局處理的“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申請個案將如何處理?
A: 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已於2023年7月1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第32條的規定,在《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前,已按第3/2005 號行政法規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以及該等居留許可的維持、續期及惠及,將由本局繼續適用該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Q3. “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審批標準如何?
A: 對於“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將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以下標準(僅適用於2023年7月1日之前向本局提出的首次申請):
- 學歷;
- 專業資格/著作/獎項;
- 工作經驗;
- 工作職位;
- 基本工資;
-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安全及需要。
具體可參閱本局網站公佈的“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 臨時居留許可審批分析要素。
Q4. “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與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有什麼分別?
A: 兩者的目的、法律依據和審批機制並不相同,前者目的是為配合特區政府的施政方向更精準地吸納對本澳特別有利的、高素質的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來澳居留的政策;而後者為一項補充本地勞動力不足的政策,是輸入外地專業或非專業僱員在澳門工作的臨時性措施。以外地僱員身份取得工作許可的人士被視為合法在澳門逗留,但並不具有居留許可。一旦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並獲批後,其曾在澳門合法逗留期間並不計算在居留期間內。如有意瞭解外地僱員的有關資訊,可瀏覽勞工事務局網站。
Q5. “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受聘後工作地點一定要在澳門嗎?受聘的形式有什麼規定?
A: 申請人須由本澳僱主聘用,並應以澳門作為主要工作地點。如僱主要求申請人前往澳門以外的地方進行工作,應盡早通報本局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本局將審批該情況是否仍符合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前提及條件。申請人與僱主之間訂立的合同應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訂立之勞動合同,申請人與僱主之間應為勞動關係。
Q6.薪酬水平如何評估?在哪裡可以得知有關行業薪酬中位數/平均數的訊息?
A: 根據申請人的基本工資進行計算,不包括雙糧、年終賞金、花紅及其他同類獎金。有關行業薪酬中位數/平均數可瀏覽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