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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类别

Q1.现在还可以“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依据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吗?

A:根据第7/2023号法律第32条及第38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1条第3款以“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依据提出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申请的规定。

 

Q2. 《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后,尚在贸促局处理的“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申请个案将如何处理?

A: 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已于2023年7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律第32条的规定,在《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前,已按第3/2005 号行政法规提出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以及该等居留许可的维持、续期及惠及,将由本局继续适用该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Q3.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的审批标准如何?

A: 对于“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将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标准(仅适用于2023年7月1日之前向本局提出的首次申请):

  • 学历;
  • 专业资格/著作/奖项;
  • 工作经验;
  • 工作职位;
  • 基本工资;
  •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安全及需要。

具体可参阅本局网站公布的“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 临时居留许可审批分析要素

 

Q4.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许可与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俗称“蓝卡”)有什么分别?

A: 两者的目的、法律依据和审批机制并不相同,前者目的是为配合特区政府的施政方向更精准地吸纳对本澳特别有利的、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来澳居留的政策;而后者为一项补充本地劳动力不足的政策,是输入外地专业或非专业雇员在澳门工作的临时性措施。以外地雇员身份取得工作许可的人士被视为合法在澳门逗留,但并不具有居留许可。一旦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并获批后,其曾在澳门合法逗留期间并不计算在居留期间内。如有意了解外地雇员的有关信息,可浏览劳工事务局网站。

 

Q5.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受聘后工作地点一定要在澳门吗?受聘的形式有什么规定?

A: 申请人须由本澳雇主聘用,并应以澳门作为主要工作地点。如雇主要求申请人前往澳门以外的地方进行工作,应尽早通报本局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本局将审批该情况是否仍符合获批临时居留许可的前提及条件。申请人与雇主之间订立的合同应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之劳动合同,申请人与雇主之间应为劳动关系。

 

Q6.薪酬水平如何评估?在哪里可以得知有关行业薪酬中位数/平均数的讯息?

A: 根据申请人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不包括双粮、年终赏金、花红及其他同类奖金。有关行业薪酬中位数/平均数可浏览澳门统计暨普查局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