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2024 - 02:55:24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贸易投资透过贸促局成立公司

透过贸促局成立公司

专责公证员办理成立公司及登记的手续

透过 “ 贸易投资促进局 – IPIM” 成立公司的申请程序
专责公证员办理成立公司及登记的手续

根据第 29/99/M 号法令【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a 项,「专责公证员之权限为实施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开展活动所需之一切公证行为,并负责起草相关之文书及订定实施公证行为之日期。」

因此,透过本局的 “ 一站式 ” 服务,我们的专责公证员便会为阁下提供全套的公证及公司登记的服务。

程序如下 :

* 合资公司之设立

* 分公司之设立

其他注意事项 :

  • 公司完成登记后,雇主应于新员工入职 15 天内,填报 M/2 申报表送交 财政局职业税中心。 ( 第 2/78/M 号法律 )
  • 雇主负责办理其本身及本地员工之登记,并于每年 1 、 4 、 7 、 10 月按季地向 社会保障基金缴交前季度的供款。 ( 第 58/93/M 号法令 )
  • 雇主应将为其服务之员工每月记明于雇员登记表上,并存放于营业场所内,以便 劳工事务局之执勤人员随时查阅。 ( 第 50/85/M 号法令 )
  • 公司于营业后,尚须设置财产清单簿册、资产负债簿册及议事录。 ( 第 40/99/M 号法令 )

为更好地协助投资者,本局可根据计划之情况,要求提供关于「 在澳之初步投资计划 」 ( 下载 / 线上表格 ) 或「 投资意向之初步计划 / 意向的内容摘要 」 ( 下载 ) 。

1. 预缴公证费及商业登记费等
*按照澳门政府 1999 年 12 月 13 日 第 522/99/M 号训令 ,有关公司的设立,须缴交之费用计有公证书手续费和印花税、商业登记手续费及其他负担。为方便投资者,本局将预收上述之费用。

公证书手续费 :

1) 每一份公证书基本费用为澳门币 $100 元。

2) 除上述 $100 元费用外,另加上按公司资本额而定出的手续费,是按阶梯式累积计算,如下所示:

2.1) 首澳门元500,000元或以下,每 1000 元或不足之数收取 5 元手续费 (即约0.5%);

2.2) 澳门元500,000元以上至 1,000,000 之间的部份,每 1000 元或不足之数收取 4 元手续费 (即约0.4%);

2.3) 澳门元1,000,000 元以上至 2,000,000 之间的部份,每 1000 元或不足之数收取 3 元手续费 (即约0.3%) ;

2.4) 澳门元2,000,000 元以上至 5,000,000 元之间的部份,每 1000 元或不足之数收取 2 元手续费 (即约0.2%);

2.5) 澳门元5,000,000 元以上的部份,每 1000 元或不足之数收取 1 元手续费 (即约 0.1%);

总体公证行为手续费用按上述各部份累积加总。

印花税

每份公司之设立公证书之印花税为澳门币 $20 – 100 元。

商业登记手续费

1) 法人商业企业主的每一首次登录,以及主行政管理机关不设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商业企业主在本地区设立常设代表处的每一登记,按公司资本额作定额收费。

1.1) 金额不超过澳门元100,000元,收费为澳门元300元;

1.2) 金额超过澳门元100,000元至澳门元1,000,000元,收费为澳门元1,000元;

1.3) 金额超过澳门元1,000,000元,收费为澳门元3,000元。

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费 :每次申请费用为澳门币 $65 元。

2. 代办商业名称申请之注意事项
1. 商业名称是指商业企业主在经营时所使用之商用名称,由于它不能与其他已登记之名称产生混淆,因此,必须要将拟使用之商业名称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申请一份 “ 可予登记证明 ” ,在成功取得商业名称后,须于 60 天内办理公司登记。

2. 所使用之商业名称须以中文及 / 或葡文书写,当同时使用中及葡文时,还可以加上英文;投资者亦须注意的是各语文间应该有语意上起码之对应。 对于 “ 分公司 ” 的名称使用,除 “ 分公司 ” 的辨别字样外,其余的部份均须与总公司之名称完全一致。

3. 商业名称的申请费用为每次 65 元,有效期为 60 天,可续期,所需时间按法律规定最多为 10 天。

3. IPIM 的专责公证员为公司之缮立契约
经本局跟进之投资计划,当投资者备妥以下的资料后,本局人员将根据资料,制作公证书及安排订立公司契约的时间。

投资者〝必须〞递交的文件及表格 :

  1. 股东 /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身份资料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如股东为已婚,更需呈报婚姻财产制度及递交其配偶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副本。 ( 下载表格 )
  2. 有限公司之章程 (下载表格 / 线上表格)
  3.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 ( 董事 ) 之接受职务声明书 ( 下载表格 )

注意事项 :

  1. 所有表格必须以正楷填写,可用邮寄,传真或电邮方式,连同投资计划递交。
  2. 签契当日,所有股东均需出席,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 本局的专责公证员可协助投资者认证笔迹及发出成立公司之证明书。
  4. 自签订契约之日起计,须于 15 天内办理公司登记。
4. 代向商业及动产登记局递交成立公司之申请
经由本局跟进之项目,本局将协助投资者准备以下的文件以办理公司登记。

  1. 申请书
  2. 设立公司之公证书
  3. 股东成员清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4.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清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5. 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接受公司委任之声明书
  6. 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之商业名称可予登记证明之副本

所需时间:按法律规定最多为 15 天。

联络 ” 一站式 ” 服务 : onestopservice@ipim.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