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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

第15/2018号法律《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之公布生效

谨通知第15/2018号法律《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已于2018年12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离岸业务法律制度至今已经实施十九年,目前因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环境,澳门有需要积极响应国际组织的呼吁,采取措施共同打击跨境逃漏税,提升税务透明、推进税收公平和消除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的工作,包括完善相关税收制度,以更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配合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需求,适时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

该法律终止离岸业务许可的申请,但同时制定了废止离岸业务法律制度的产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现有的澳门离岸机构从事离岸业务,除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另有规定外,继续获得豁免缴纳所得补充税。

此外,法案也鼓励离岸机构在许可失效后,变更或扩充所营事业和商业名称,继续在澳门经营发展。

如对本事宜有疑问或查询,欢迎联络本局离岸业务厅,电邮 offshore@ipim.gov.mo 提出。

敬希垂注!
离岸业务厅
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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