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4/2024 - 07:12:49

首次申請

Q1. 持有中國護照的中國內地人士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是否必須要提交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居留證明文件?

A:對於持有中國護照的中國內地人士,除了提交中國護照外,申請人須按情況要求提交由中國內地主管實體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居留許可的目的而簽發的文件,或申請人在緊接提交居留申請之日前,曾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居住至少兩年的證明以及當地有權限當局簽發的居留權證明文件(如持有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岡比亞共和國和瓦努阿圖共和國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文件,須同時提交經由其居留權國家的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以及中國駐該國家領事館同時認證的居留權證明文件的證明文書) (僅適用於首次申請) (參考: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1條第5款)。

 

Q2. 申請的審批時間要多久?為何同時遞交申請的人士獲批的時間不同?

A:申請的審批時間需根據每個個案的具體情況而定。本局在接收臨時居留申請後會依法諮詢其他政府部門意見,又或在審批申請時發現所需資料不足,本局會要求申請人協助提交相應的文件,審批時間長短主要以提交的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及各項諮詢意見的回覆情況而定,因此提交申請順序並不必然代表獲得審批結果的順序。

 

Q3.如未能提交申請書上所填報資料的證明文件,將如何處理?

A:申請人需提交其在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上所填報資料的證明文件(如學歷證明文件、工作經驗文件、專業資格/工作執照及其他個人能力或成就證明等),如因時間久遠等原因無法提供,可提交由相關權限部門發出的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如最終未能提交有關文件,則申請人需提交書面解釋,本局在分析後將決定最終是否接納。

 

Q4.若提出申請後一直未能提交所需文件,有什麼後果?

A:如程序因可歸責於利害關係人的理由而停止進行逾六個月,有權作出決定的機關得宣告程序消滅 (參考: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及《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零三條)。

 

Q5.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期限?

A:一般情況下,將依法給予利害關係人及其符合資格的家團成員有效期為三年且可續期的臨時居留許可,對重大投資計劃的利害關係人及其家團成員有效期為十八個月且可續期一次的臨時居留許可;但上述所指的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逾利害關係人的旅行證件或許可其返回或進入另一國家或地區的證件失效前的三十日。須注意的是,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取決於利害關係人是否維持臨時居留許可的前提、條件及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參考: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

 

Q6.仍在貿促局審批當中且尚未透過《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能否同時透過《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作出申請?

A: 可以,但一旦被列入《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建議引進人才名單”並獲批居留許可,須到本局放棄已提出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Q7.透過《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已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能否轉向《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提出申請?

A: 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15條第3款的規定,透過《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獲批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可以根據第7/2023號法律參加人才引進計劃,當被列入“建議引進人才名單”後,須考慮是否放棄之前透過第3/2005號行政法規獲給予的居留許可,並作出相關聲明。須指出的是,當申請人成功透過《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獲許可在澳門居留,則其為著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而計算的通常居住七年以上的期間,將會重新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