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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申請指引》為有意根據第 3/2005 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1(下稱“行政法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人士提供參考資料。下文所載資料僅作參考,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下稱“本局”)保留不時更改《申請指引》的權利而無須事先通知。本《申請指引》最新修訂本可參閱本局網頁:www.ipim.gov.mo。

本《申請指引》將會就“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之臨時居留許可的首次申請、續期申請及惠及申請,以及“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申請及惠及申請之相關法律規定、審批分析要素等作出說明;另會詳細說明遞交申請方法、各項申請類別所需文件,以及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重要事項等,務求讓申請人對根據“行政法規”向“澳門特區”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及相關手續有更清晰的了解。


1 根據第7/2007號行政法規第1條及第2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規” 第1條第4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但並不影響該等居留許可的續期、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請求將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在該法規生效前已向“本局”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