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第15/2018號法律《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之公佈生效
謹通知第15/2018號法律《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已於2018年12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離岸業務法律制度至今已經實施十九年,目前因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環境,澳門有需要積極響應國際組織的呼籲,採取措施共同打擊跨境逃漏稅,提升稅務透明、推進稅收公平和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包括完善相關稅收制度,以更符合有關的國際標準。因此,有必要配合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合作的需求,適時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
該法律終止離岸業務許可的申請,但同時制定了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的產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現有的澳門離岸機構從事離岸業務,除對知識產權的收益另有規定外,繼續獲得豁免繳納所得補充稅。
此外,法案也鼓勵離岸機構在許可失效後,變更或擴充所營事業和商業名稱,繼續在澳門經營發展。
如對本事宜有疑問或查詢,歡迎聯絡本局離岸業務廳,電郵 offshore@ipim.gov.mo 提出。
敬希垂注!
離岸業務廳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