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資格提出申請人士
1.“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臨時居留許可
- (1)請參照本指引內1的內容;
- (2)持有效旅行證件並能合法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 (3)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投資;
- (4)年滿18周歲或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根據第7/2023號法律第32條及第38條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廢止“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以“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依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首次申請的規定。
現時僅限接受在第7/2023號法律生效前已獲批 “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續期和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3.“購買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僅限續期及惠及申請)
根據第7/2007號行政行政法規第1條及第2條規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規”第1條第4款所規定的不動產臨時居留許可新申請。
現時僅限接受在第7/2007號行政法規生效前已獲批 “不動產投資”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提出的續期和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