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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貿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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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新貿易防禦政策

經修訂的歐盟貿易防禦政策於2017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該政策引入新方法,計算進口歐盟的貨品有否受到其來源國的干預使經濟扭曲,導致出現傾銷。新的計算方法適用於所有屬於世界貿易組織(WTO)體系的國家。

要引用這個新的計算方法,首先必須有證據顯示由於國家的干預,導致該出口國的經濟出現嚴重的扭曲。歐盟委員會審閱相關調查的所有證據,包括歐盟業界提供的證據。為此,歐盟委員會將會準備有關某些國家的經濟或行業界別情況的描述資料,讓歐盟業界可以借鑑資料,熟習新的規則。

對於世貿組織成員國來說,計算傾銷幅度的標準方法是對比出口國家的本土價格與該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此計算方法在新修訂的法案下沒有變動。

然而,由於經濟受到國家干預,國內價格和成本可能會被扭曲。在此情況下,該等產品的本土價格將不適合用來與出口價格進行對比。當遇到這種因國家干預導致嚴重扭曲的情況,以致不適合使用國內價格和成本進行對比時,歐盟會使用新的計算傾銷方法,同時,採納其他可反映未被扭曲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的基準;這些可以是行業指標,或與出口國具有相似經濟發展水平的恰當代表國家的相應生產成本和銷售量。

在新的計算方法下,社會和環境標準發揮一定作用。為了在選擇合適的具代表性第三國家以擷取替代成本價的時候,歐盟會參考其人均國民生產總收入和其他相關的經濟指標,同時亦會考慮該具代表性的產品來源國的社會和環境保護水平。

新的計算方法也可加強歐盟的反補貼立法,以便在今後在調查過程中發現任何新補貼案件時,也可以對其進行調查;並納入最終徵收稅額中。

反傾銷的調查
調查是要找出下列情況:
• 相關的國家/地區的生產商是否存在傾銷
• 相關的歐盟業界有否遭受「實質損害」
• 傾銷與產業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相關的措施是否違反歐盟的利益
只有在符合上列4項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才會實施反傾銷的措施。

反傾銷的措施
當歐盟委員會通過反傾銷調查後認為有合理原因時,才會對特定的產品採用反傾銷措施。

這些措施一般是以「從價」稅(ad valorem)方式實施;其他方式例如定額稅或從量稅,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採用最低限價機制。

歐盟委員會亦可接受出口商作出價格承諾以代替反傾銷稅。當出口商提出以不低於產品的最低價格在歐盟銷售時,歐盟委員會如果同意價格承諾,那麼這些進口產品將不會被徵收反傾銷稅。 但歐盟委員會並沒有義務要接受價格承諾的提議。

反傾銷措施的檢討
一般來說,有關措施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也可以進行覆核,例如:
• 出口商的情況有變;
• 有新的非歐盟公司開始有產品出口至歐盟;且要求計算其傾銷幅度。
相關措施五年期屆滿後即終止,除非歐盟委員會在其屆滿期前進行檢討。

反傾銷稅的退稅
如果入口商可證明他們所繳付的稅項高於其非歐盟供應商的實際傾銷幅度,入口商可要求退回全數或部份已繳付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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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如欲了解更多「歐盟貿易防禦政策」的資訊,請瀏覽: http://ec.europa.eu/trade/policy/accessing-markets/trade-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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