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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請人

申請人2

(一) 正接受行政當局有權限部門審查的有利於“澳門特區”的重大投資計劃的權利人;又或作出對“澳門特區”有利的重大投資的權利人;

(二) 獲本地僱主聘用的、其所具備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被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區”的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


2所有申請必須以申請人的名義提出,惠及家團成員不具備申請人資格。而本指引所指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申請人及惠及家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