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居留許可申請表格
一、表格介紹
➢ 第一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簡稱“REQ”) 7
➢ 第二部分:申請依據表格
- “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 (簡稱“IR”) :適用於首次/續期/惠及申請
- “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 (簡稱“QT”) :適用於續期及惠及申請
- “購買不動產”(簡稱“BI”) :適用於續期及惠及申請
➢ 第三部分:其他表格
- 家庭成員資料 (簡稱“AF”)
- 更改通訊地址表(簡稱“A”) (在提交申請後若出現通訊資料變更時使用)
➢ 第四部分:補充頁(若相關欄目不足夠填寫,申請人可用相同格式的補充頁填寫)
二、填寫方式
每一份表格的右上角為簡稱,申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提交相對應的表格,其餘則不需提交:
➢ 新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REQ) +申請依據表格(IR)
➢ 獲批後惠及家團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REQ) +申請依據表格(QT / IR/ BI) +家庭成員資料 (AF)
➢ 續期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REQ) +申請依據表格(QT / IR/ BI)
➢ 若申請包括家團成員:須填寫家庭成員資料 (AF)
➢ 如提交申請後出現更改通訊地址資料: 須填寫更改通訊地址表(A)
三、擔保文件
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23條補充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39條及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33條之規定,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人士(包括首次申請、續期和惠及申請),須提供銀行擔保、保證保險或保證文件,以用作擔保有關申請人士日後倘有的遣返開支。
保證人應作為主要繳付人並明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且應屬常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或總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有關保證書的表格可在本局網站下載: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須注意的是,如需更換保證人,須獲得本局批准;如已提交過相關擔保文件則無需再提交。
7 所有申請(包括新申請、續期、惠及) 均要填寫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RE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