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9〕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電視用發送設備、縫紉機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罐頭、果汁、桑絲等農業深加工産品,電動齒輪泵、半挂車等機電産品,光學元件等儀器儀錶,胰島素製劑等藥品,箱包,鞋帽,傘,毛髮製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膠、陶瓷、玻璃製品,部分水産品,車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鋼異性材等鋼材、鋼鐵結構體等鋼鐵製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五、玉米澱粉、酒精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具體商品清單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爲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