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的通報義務
簡介
2022年1月1日生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於本澳舉行之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主辦實體,有義務於活動開始當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通知消費者委員會。
主辦方義務:
主辦實體須於展銷或展覽的銷售活動開始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向消費者委員會提供該等活動的舉行地點、開始和結束日期、以及參與相關活動的經營者其認別資料、地址及聯絡方法。
提交方式:
首次須向消費者委員會遞交通報表正本,之後如屬同一主辦實體舉辦的展銷活動,使用預先登記電郵地址提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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