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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之分析要素 – 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

依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一條第(三)的規定,獲本地僱主聘用的、其所具備的學歷、專業資格 及經驗被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得按照本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臨時居留的許可。

對以“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 作為申請依據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之分析要素

依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對於“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將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以下標準:

1. 學歷

原則上應具備大學學歷或以上,而申請人所提供之學歷須獲簽發機構所屬國家/地區認可,主要考量其所具備的學歷資格是否特別有利於澳門,例如申請人是否澳門所缺乏的專才。

2. 專業資格/著作/獎項

考量申請人所持有的專業資格、著作及獎項是否為國際/地方所認可、有關專業資格是否與工作相關等。原則上申請人所持有的專業資格、著作及獎項越多越有利。

3. 工作經驗

申請人所具備相當於其學歷程度或專業水平的工作及/或管理經驗越豐富越有利。

4. 工作職位

申請人所擔任的工作是否屬於對澳門特別有利的專業或管理職位,所任職公司的業務性質及規模是否對澳門特別有利均會被分析及考慮。在分析過程中,會特別考慮申請人所具備的條件是否優於本澳就業市場的本地求職者,以及該行業是否缺乏相關人才。

5. 基本薪酬

原則上申請人的基本薪酬不應低於有關行業的薪酬中位數/平均數(參考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每季的統計數字)

6.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安全及需要

如申請人存有以下情況,將不利於其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1. 刑事犯罪前科;
  2. 經證實不遵守本澳法律;
  3. 曾依法被驅逐出境;
  4. 根據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法文書的規定而被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逗留或過境;
  5. 按照法律規定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6. 試圖規避逗留及居留的規定而經常短暫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且未能適當說明理由;
  7. 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在外地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8. 存有強烈跡象,顯示曾實施或預備實施任何犯罪;
  9. 不能保證返回所來自的地方或有充分理由懷疑其旅行證件的真確性,或者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或無返回來自的地方所需的運輸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