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能否在內地設立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答: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簡稱“國際貨代”)企業。其中,根據CEPA協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國際貨代企業。
2、外資經營國際貨代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是多少?有沒有其他資質條件?
答: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如下:
(1)經營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5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航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300萬元人民幣;
(3)經營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或者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200萬元人民幣。
經營前款兩項以上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外商在內地投資國際貨代沒有其他資質條件要求。
3、外商在內地投資國際貨代是否需要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
答:不需要。《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申請企業從商務主管部門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註冊登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及其分支機搆,應當向商務部或商務部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
4、外商投資國際貨代由哪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答: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和管理;外商投資設立經營其他業務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委託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批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報商務部備案。
5、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的業務範圍是什麽?
答:經批准,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1) 訂艙(租船、包機、包艙)、托運、倉儲、包裝;
(2) 貨物的監裝、監卸、集裝箱拼裝拆箱、分撥、中轉及相關的短途運輸服務;
(3) 代理投關、報驗、報檢、保險;
(4) 繕制有關單證、交付運費、結算及交付雜費;
(5) 國際展品、私人物品及過境貨物運輸代理;
(6) 國際多式聯運、集運(含集裝箱拼箱);
(7) 國際快遞(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
(8) 諮詢及其它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從事信件和信件性質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公文的寄遞業務)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向郵政部門辦理郵政委託手續。
6、外商投資國際貨代企業設立分支機搆的規定是什麽?
答: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正式開業滿1年且註冊資本全部到位後,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
根據CEPA優惠,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繳齊全部註冊資本後,即可申請在國內其他地方設立分公司。
每設立一個分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如果企業註冊資本已超過最低限額,則超過部分,可作爲設立分公司的增加資本。
7、港澳企業能否申請內地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如何申請?
答:可以。《CEPA補充協定三》承諾:“允許澳門、香港航空銷售代理企業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註冊資本要求與內地企業相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港澳企業可以在內地設立獨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並依據修改後的《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認可辦法》向中國航空運輸協會申請一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或二類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資格,獲得“中國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業務資格認可證書”後可從事航空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銷售代理經營活動。
8、無船承運人(NVOCC, Non Vessel Operator Common Carrier) 牌照由哪個部門審批及簽發?國際貨代企業如何申請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向交通部申請登記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並依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