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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能否在内地设立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答: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其中,根据CEPA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国际货代企业。

2、外资经营国际货代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多少?有没有其他资质条件?
答: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下: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外商在内地投资国际货代没有其他资质条件要求。

3、外商在内地投资国际货代是否需要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答:不需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专案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申请企业从商务主管部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4、外商投资国际货代由哪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答: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委托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

5、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 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代理投关、报验、报检、保险;
(4) 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8) 咨询及其它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6、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是什么?
答: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根据CEPA优惠,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即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7、港澳企业能否申请内地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如何申请?
答:可以。《CEPA补充协定三》承诺:“允许澳门、香港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自2007年1月1日起,港澳企业可以在内地设立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并依据修改后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申请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或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获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后可从事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8、无船承运人(NVOCC, Non Vessel Operator Common Carrier) 牌照由哪个部门审批及签发?国际货代企业如何申请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向交通部申请登记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并依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