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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展览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对经营范围有无规定?
答:根据《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号),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1) 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2) 在境外举办会议。
此外,根据《CEPA补充协定三》,允许澳门、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澳门、香港的展览业务。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对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没有特殊规定。

2、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享有哪些优惠措施?
答:根据CEPA安排附件四、补充协定三和补充协定四,内地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议服务和展览服务(不含出国、出境展览);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到香港、澳门的展览业务;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广东省、上海市试点举办展览;并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上海市设立的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试点经营出国展览业务,参展企业应为该省、市注册的企业。

3、外商在内地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第1号)未对最低注册资本作出具体规定。

4、澳门、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经营到澳门、香港的会议展览业务是否需要审批?
答:不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专案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商务部取消了内地赴港澳招商、办展及参展活动的审批。港澳会展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安排赴澳门、香港的会议展览活动。

5、境外展品运入国内参展或者境内展品运出境外参展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第157号),展品属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申请暂时进出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方式有二种:一是向中国国际商会或有出证许可权的地方分支机构申请ATA单证册,海关凭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货物清单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证明予以验放;另一是提前20天向主管地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即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行为。前者提供的担保形式可以是押金、银行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者中国贸促会认可的书面保证。后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6、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的逗留期限多长?
答: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7、港、澳资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可否只是专业承办会议展览而不组织会议展览?
答:可以。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会议及展览服务包括:各类博览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交易会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类商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展览及专业承办机构;各种商务会议中心及专业会议承办机构以及其他以商业性展览为主的展览场馆的活动。因此港、澳资在内地设立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只是专业承办会议展览。

8、港澳会展公司组织内地企业赴澳门、香港参展参会时,可否为凭港澳会展组织企业邀请函为非广东籍参展参会人员在广东办理“自由行”手续赴港澳?
答:不可以。内地虽然开放了“自由行”,但是自由行有户籍地域限制,内地人员赴港澳参展参会证件仍然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