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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續期或惠及申請審批分析要素

(一) 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期間是否保持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依據

(1) 在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期間,申請人須保持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以“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為申請依據的人士須在澳門持續工作;以“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為申請依據的人士須按計劃落實、聘請員工人數合理、以及持續依法營運等(會根據申請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以“不動產”為依據的申請人須保持獲批時物業業權、是否保持本澳商業企業不低於 51%的股權(如適用)或定期存款(如適用)的持續性。

(2) 根據 3/2005 號行政行政法規第 18 條第 3 及 4 款的規定,申請或存續期間若身份狀況或申請依據出現變更,申請人必須在出現變更之日起計 30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局,不依時履行通知義務又無合理解釋者,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3) 上述所指的變更,包括: 身份狀況的變更,例如離婚、事實婚狀況變更或法律擬制血親等情況;申請依據的變更,例如 a.“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類別的工作合同存續、職位/任職公司的變更等;b.“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類別的投資狀況變更;c.“不動產”類別的業權狀況變更、增加按揭金額、五十萬澳門元定期存款變更或設於本澳不低於 51%商業企業的公司資本的投資狀況變更等情況。

(4) 須指出的是,如申請人已獲得“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其惠及家團成員仍未屆滿七年,申請人仍需保持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否則將不利於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

(二) “澳門特區”的情況、安全及需要

具體可參考本局網站公佈的“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和 “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 臨時居留許可審批分析要素: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assessment-crite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