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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续期或惠及申请审批分析要素

(一) 临时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准期间是否保持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依据

(1) 在临时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准期间,申请人须保持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以“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申请依据的人士须在澳门持续工作;以“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为申请依据的人士须按计划落实、聘请员工人数合理、以及持续依法营运等(会根据申请个案的实际情况考虑);以“不动产”为依据的申请人须保持获批时物业业权、是否保持本澳商业企业不低于51%的股权(如适用)或定期存款(如适用)的持续性。

(2) 根据3/2005 号行政行政法规第18 条第3 及4 款的规定,申请或存续期间若身份状况或申请依据出现变更,申请人必须在出现变更之日起计3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不依时履行通知义务又无合理解释者,可导致临时居留许可被取消。

(3) 上述所指的变更,包括: 身份状况的变更,例如离婚、事实婚状况变更或法律拟制血亲等情况;申请依据的变更,例如a.“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类别的工作合同存续、职位/任职公司的变更等;b.“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类别的投资状况变更;c.“不动产”类别的业权状况变更、增加按揭金额、五十万澳门元定期存款变更或设于本澳不低于51%商业企业的公司资本的投资状况变更等情况。

(4) 须指出的是,如申请人已获得“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惠及家团成员仍未届满七年,申请人仍需保持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否则将不利于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申请。

(二) “澳门特区”的情况、安全及需要

具体可参考本局网站公布的“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和 “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 临时居留许可审批分析要素: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 /investment-residency/assessment-crite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