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服務提供者和原産地規則
澳門貿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內地商貿諮詢服務以來,一直致力於向澳門本地企業和以澳門爲平臺進入內地的外國企業提供內地商貿法律法規資訊,解答業界在內地開展經濟活動遇到的各種問題,並協助跟進部分重點專案的落實。
現將業界最爲關心的問題和解答加以整理公佈,供大家參考。如果您對問答存有疑問或有新的問題需要諮詢,請聯絡貿促局內地商貿顧問,電話28728212,87989615,傳真28727123,電郵china_advisor@ipim.gov.mo。
1、CEPA“服務提供者”的定義是什麽?
答:CEPA及其附件和補充協定中的“服務提供者”指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其中:“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1)“自然人”:對內地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澳門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法人”指根據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法律適當組建或設立的任何法律實體,無論是否以盈利爲目的,無論屬私有還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夥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協會(商會)。
其中,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除法律服務部門外)應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法規登記,在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含3年)以上(個別行業爲5年)的法人,且在澳門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提供與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一致的服務、在澳門雇用的員工中在澳門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門有關法規獲准在澳門定居的人士占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依法納稅。
2、請問澳門“離岸公司”能否享受CEPA優惠?
答:不能。因爲澳門“離岸公司”不符合CEPA有關“服務提供者”的定義。
3、澳門服務提供者證明書應在何時申請?
答:在赴內地辦理提供服務的各項手續之前,應首先在澳門申請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具體程式和所需資料可以向澳門特區政府經濟局CEPA諮詢中心進一步瞭解。
4、外國公司在港澳生産的貨物可否享受零關稅待遇?
答:CEPA原産地規則實行“屬地”原則和“實質性加工”原則。只要是在港澳關境內完全獲得或者經過實質性加工、符合CEPA原産地規則的産品,在申請獲得原産地證書後,即可享受零關稅出口內地。
5、請簡述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中確定産地來源的原則。
答:原則是:(1)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其原産地爲澳門;
(2)非完全在澳門獲得的貨物,只有在澳門進行了實質性的加工,其原産地才可認定爲澳門。所謂“實質性加工”,包括:
(A)製造或加工工序—在澳門進行賦予加工後所得貨物基本特徵的主要製造或加工工序。
(B)稅號改變—進口原材料在澳門加工生産後,所得産品在《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中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且不再在澳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任何改變四位數級的稅目歸類的生産、加工或製造。
(C)從價百份比—在澳門獲得的原料、組合零件、勞工價值和産品開發支出價值的合計,與出口製成品離岸價格(FOB)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30%,並且最後的製造或加工工序應在澳門境內完成。
(D) “其他標準” —除上述“製造或加工工序”、“稅號改變”和“從價百分比”之外的、雙方一致同意採用的確認“實質性加工”的其他方法。
(E)混合標準—同時使用上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標準確定原産地。
澳門原産地證書發證機構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