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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

1、在內地如何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答:根據《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2007〕第39號),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挂牌方式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工業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採礦用地。
並且,中標人或競得人必須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2、可以和鎮政府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嗎?
答:不可以。根據《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主席令〔2007〕第72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3、什是閒置土地?
答: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閒置土地: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2)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政府如何處置經認定的閒置土地?
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閒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閒置土地處置方案。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1)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2)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
(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專案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4)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5)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專案繼續開發建設,並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6)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定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閒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5、閒置土地需要繳納閒置費嗎?
答:根據《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1999〕第5號),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

6、什情況下,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答:連續2年未使用或者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7、閒置土地可以轉讓嗎?
答: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0〕第55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