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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之分析要素 – 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

分析項目 內容
1 行業類別
  • 符合施政方針銳意發展的產業,帶動本澳產業多元化;
  • 特色金融;
  • 中醫藥;
  • 會展;
  • 文化創意;
  • 電子商貿;
  • 資訊科技產業;
  • 有助於經濟多元化發展的行業。
2 提升行業技術及競爭力
  • 具備原創性或獨特性;
  • 引入創新技術或行業新經營模式;
  • 有關項目或產品曾獲發獎項或資助金額;
  • 推動本澳同業發展,從而提升行業整體競爭力。
3 本地勞動市場的貢獻
  • 聘用之本地人員數目;
  • 創造本地人員向上流動的機會。
4 提升澳門的品牌形象
  • 產品或服務具有國際性認可的認證;
  • 具國際知名度的品牌。
5 可持續發展
  • 自備足夠的資金落實在本澳地區的投資項目,且用作營運的場所為法人所擁有;
  • 符合環保、安全和健康等元素。
6 投資金額較大,具備在本澳持續營運的條件
  • 佔股比例;
  • 投資金額不低於1,500萬澳門元;
  • 投資組成為用作營運的固定資產、營運支出和費用;
  • 非申請人自有資本不被列入計算;
  • 屬於出售對象或以出售為目的存貨不被列入計算。

註:

  1. 對於“重大投資/重大投資計劃”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將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上述內容。
  2. 符合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的第一條第(一)及(二)項以及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方有條件被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