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5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部分原材料不征收出口關稅)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85號
2008-11-26
為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從境內區外採購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磷酸二氫銨、氨氣和未鍛軋鋁合金等原材料(具體清單見附件),進區時不徵收出口關稅。入區不徵稅的具體操作辦法按海關總署2008年第3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生產企業國內採購入區不徵收出口關稅原材料清單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