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居留许可
服务简介
招商投资促进局根据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的规定,为下列者中非属本地居民的自然人申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临时居留的许可:
(一)正接受行政当局有权限部门审查的有利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大投资计划的权利人;
(二)作出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利的重大投资的权利人;
根据第7/2007号行政法规第1条规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1条第4款所规定的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新申请。根据第7/2023号法律第38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1条第3款以“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依据提出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申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