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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居留许可届满七年

Q1. 当申请人之临时居留许可届满七年,何时能到本局申请”确认声明”? 办理”确认声明”需要什么文件?

A: 申请人应在首次获批临时居留许可之日起计七年后、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带备相应文件亲身或透过授权书授权他人(被授权人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及相关申请文件)前往本局办理”确认声明”,并根据自身情况携带以下文件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副本到本局办理”确认声明 ”:

(1)以”重大投资”作为申请依据:

  • 有效商业登记证明(须在届满临时居留许可七年后发出);
  • 上一年度由澳门执业会计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和经财政局收讫的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书;
  •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如适用);
  • 申请人与配偶共同签署的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如适用)。

(2)以”管理人员及具备特别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申请依据

  • 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文件(须在届满临时居留许可七年后发出);
  •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如适用);
  • 申请人与配偶共同签署的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如适用)。

(3)以”购置不动产”作为申请依据:

  • 有效银行定期存款证明(须在届满临时居留许可七年后发出);
  • 有效商业登记证明(须在届满临时居留许可七年后发出, 如适用);
  •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如适用);
  • 申请人与配偶共同签署的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如适用)。

(本局将根据个案情况不排除要求申请人补交其他文件)(申请表格可于本局网站下载)

* 须指出的是,利害关系人并不会因临时居留许可届满七年后就自动获得永久居留权。 在临时居留许可存续期间,利害关系人须维持申请临时居留许可的前提、要件及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并须在状况变更之日起计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局,不依时履行通知义务又无合理解释者,可导致临时居留许可被取消 (具体可参阅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指引第6 点重要事项的第(7点)

 

Q2. 已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惠及家团成员之临时居留许可仍未届满七年,在此期间,如申请依据出现变更,是否会对家团成员有影响?

A: 如申请人已获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其惠及家团成员之临时居留许可仍未届满七年,申请人仍须保持申请获批准时被考虑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状况,否则将导致家团成员的临时居留许可被取消(具体可参阅临时居留许可申请指引第6点重要事项的第(7)点和第(11)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