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2023 - 17:17:25
你現在的位置: 首頁 服務 投資居留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 常見問題臨時居留許可屆滿七年

臨時居留許可屆滿七年

Q1. 當申請人之臨時居留許可屆滿七年,何時能到本局申請“確認聲明”? 辦理“確認聲明”需要什麼文件?

A: 申請人應在首次獲批臨時居留許可之日起計七年後、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之前,帶備相應文件親身或透過授權書授權他人(被授權人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申請文件)前往本局辦理“確認聲明”,並根據自身情況攜帶以下文件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副本到本局辦理“確認聲明”:

(1)以“重大投資”作為申請依據:

  • 有效商業登記證明(須在屆滿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發出);
  • 上一年度由澳門執業會計師所審核的財務報表和經財政局收訖的年度所得補充稅申報書;
  • 有效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適用);
  • 申請人與配偶共同簽署的持續婚姻關係聲明書(如適用)。

(2)以“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作為申請依據

  • 有效勞動關係證明文件(須在屆滿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發出);
  • 有效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適用);
  • 申請人與配偶共同簽署的持續婚姻關係聲明書(如適用)。

(3)以“購置不動產”作為申請依據:

  • 有效銀行定期存款證明(須在屆滿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發出);
  • 有效商業登記證明(須在屆滿臨時居留許可七年後發出, 如適用);
  • 有效婚姻關係證明文件(如適用);
  • 申請人與配偶共同簽署的持續婚姻關係聲明書(如適用)。

(本局將根據個案情況不排除要求申請人補交其他文件)(申請表格可於本局網站下載)

* 須指出的是,利害關係人並不會因臨時居留許可屆滿七年後就自動獲得永久居留權。在臨時居留許可存續期間,利害關係人須維持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前提、要件及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並須在狀況變更之日起計30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局,不依時履行通知義務又無合理解釋者,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具體可參閱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指引6點重要事項的第(7))

 

Q2. 已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惠及家團成員之臨時居留許可仍未屆滿七年,在此期間,如申請依據出現變更,是否會對家團成員有影響?

A: 如申請人已獲得本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其惠及家團成員之臨時居留許可仍未屆滿七年,申請人仍須保持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否則將導致家團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具體可參閱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指引第6點重要事項的第(7)點和第(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