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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期/惠及申请

Q1.临时居留许可申请获批后是否有留澳天数要求?

A: 居留许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给予居留许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条件,行政长官得以批示废止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留许可。判断申请人是否在澳门通常居住,并非单纯以在澳门的日数作为衡量标准,而需从多方面考虑,并参照第8/1999号法律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作综合分析 (参考: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补充适用第16/2021号法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项及第五款,以及第8/1999号法律第四条第四款)。

 

Q2.现持有有效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士,何时能提出临时居留许可续期申请?

A:申请人应在临时居留许可届满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续期申请(例如申请人的临时居留许可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可于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向本局提出续期申请)。然而,为有秩序地安排办理续期申请,申请人请在临时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亲身或致电本局咨询有关续期的手续与安排。须注意的是,临时居留许可会因续期期限过去又无提出续期而失效(参考: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19条和第20条第(一)款)。

 

Q3.如何申领“续期声明书”?

A: 临时居留许可续期期间,申请人可携带其本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或可透过被授权人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正本以及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前往本局申领“续期声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已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本局提出续期申请,而该续期申请现正审核中。

 

Q4.申请人取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后还可以申请惠及家团成员吗?

A:申请人应在其临时居留许可获批届满七年前提出惠及家团成员申请。如申请人已取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可透过治安警察局有关“家庭团聚”的方式申请惠及家团成员,详情可浏览治安警察局网站或致电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热线(853) 2872 5488查询。

 

Q5. 《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后,已获批“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的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惠及家团成员吗?

A:可以,申请人应在其临时居留许可获批届满七年前提出惠及家团成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