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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期/惠及申請

Q1.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後是否有留澳天數要求?

A: 居留許可持有人不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又或不再符合給予居留許可所定的任一要件、前提或條件,行政長官得以批示廢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判斷申請人是否在澳門通常居住,並非單純以在澳門的日數作為衡量標準,而需從多方面考慮,並參照第8/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作綜合分析 (參考: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補充適用第16/2021號法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四款)。

 

Q2.現持有有效臨時居留許可的人士,何時能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A:申請人應在臨時居留許可屆滿前九十日的首六十日內,向本局提出續期申請(例如申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於2020年12月31日到期,可於202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向本局提出續期申請)。然而,為有秩序地安排辦理續期申請,申請人請在臨時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親身或致電本局諮詢有關續期的手續與安排。須注意的是,臨時居留許可會因續期期限過去又無提出續期而失效(參考: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和第20條第(一)款)。

 

Q3.如何申領“續期聲明書”?

A: 臨時居留許可續期期間,申請人可攜帶其本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或可透過被授權人攜帶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正本以及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前往本局申領“續期聲明書”,以證明申請人已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向本局提出續期申請,而該續期申請現正審核中。

 

Q4.申請人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後還可以申請惠及家團成員嗎?

A:申請人應在其臨時居留許可獲批屆滿七年前提出惠及家團成員申請。如申請人已取得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可透過治安警察局有關“家庭團聚”的方式申請惠及家團成員,詳情可瀏覽治安警察局網站或致電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熱線(853) 2872 5488查詢。

 

Q5.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後,已獲批“管理人員/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的申請人還可以申請惠及家團成員嗎?

A:可以,申請人應在其臨時居留許可獲批屆滿七年前提出惠及家團成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