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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接受购买不动产居留新申请及有关预约

第7/2007号行政法规于2007年4月4日生效,中止规范《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的第3/2005号行政法规第一条(四)项及第三条的效力。

1. 按照上述行政法规,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于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购买不动产居留新申请。

2. 上述行政法规中止效力不适用于:

(一) 居留许可的续期;
(二) 已获给予居留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请求将居留许可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三) 该行政法规生效前已向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提出的申请。

3. 为适用上款(三)项的规定,尚未正式被接纳,但已安排在轮候提交申请的名单内,且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已就此作出登记的申请,亦视为已提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