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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接受購買不動產居留新申請及有關預約

第7/2007號行政法規於2007年4月4日生效,中止規範《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居留制度》的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1.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於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購買不動產居留新申請。

2. 上述行政法規中止效力不適用於:

(一) 居留許可的續期;
(二) 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請求將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三) 該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的申請。

3. 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尚未正式被接納,但已安排在輪候提交申請的名單內,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已就此作出登記的申請,亦視為已提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