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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能否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答:自2005年12月10日起,内地允许外商设立独资广告企业。其中,根据CEPA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2、外商在内地设立广告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
答:根据《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2004〕第8号):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2)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3)有广告经营业绩。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2)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2)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3、外商在内地投资广告公司的申请程式?
答: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式办理:
(1)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申请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专案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相关申请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专案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式办理:
(1)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呈报相关申请文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专案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相关申请文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3)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专案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式办理:
(1)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相关申请文件;
(2)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4、由于CEPA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才能享受CEPA关于广告服务的优惠,因此外资可否通过收购港澳广告企业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进入内地?
答:这样的收购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收购方本身就是香港、澳门非经营广告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则其收购港澳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后,可以豁免CEPA附件5有关“双方以外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港、澳服务提供者50%以上股权满1年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服务提供者属于港澳服务提供者”的规定。

第二是内地和港澳之外的服务提供者收购或兼并港澳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后,必须在收购完成后一年方可享受CEPA优惠。

5、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举办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需要履行哪些程式?
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方式举办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中外投资者应符合《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