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3/2024 - 0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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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商在内地投资旅行社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令)和《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5]第20号),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第(1)、(3)、(4)、(5)款规定的条件外,第(2)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根据CEPA优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投资者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
(4)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2、外商投资旅行社可否经营出境游?
答:根据《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但是根据CEPA优惠,允许在广东、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澳门、香港的团队旅游业务。

3、外商投资旅行社有没有经营地域限制?
答:目前没有经营地域限制。

4、《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旅行社年营业额的概念?
答:年营业额指申请在内地设立旅行社的外资旅行社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额,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