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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外国(地区)企业如何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专案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取消了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对以上九类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对于未取消审批的特殊行业,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获批准后向工商局申请登记。未取消审批的特殊行业和批准单位如下:
(1)金融、证券和保险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第8号),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44号),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监管。
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5号),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交通运输
根据《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0〕第9号)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2〕第33号),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交通部审批。
根据《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民航总局令〔2006〕第165号),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民航总局审批。
(3)旅游
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1994年),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由国家旅游局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第1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财政部授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审批。经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
(5)律师事务所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8号)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第70号),港澳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由司法部审批。

2、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能否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
答:不能。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3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