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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在国内采购原料?国内采购原料可否与进口原料混料加工出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物料内销审批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国内采购原料用于加工产品出口,但是加工贸易企业将国内采购原料和国外进口原料混料加工出口需要报海关备案监管,未备案的混料加工行为将受到海关处罚。

2、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
答:可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第168号)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性规定。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且,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极大地方便了加工贸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