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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商贸法规与政策快讯

浅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3月24日联合发佈《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4月8日起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分2批对外公佈,共计1,293种产品(第一批1,142种,第二批151种)。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看点:

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才可以进行海外直邮和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展网购保税业务。2批正面清单基本网罗了绝大部分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但对部分类别产品有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

1、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註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内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註册证书。

2、根据正面清单的备註内容,生鲜产品、液态奶仅限网购保税模式。

3、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

4、自2016年7月1日起,通过跨境电商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註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二、对能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电子资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由之前的个人邮递物品模式管理转变为贸易模式管理,明确了其「贸易属性」。缴交税种由行邮税调整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关税税率暂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徵收。无免征额。

1、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

2、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单件不可分割商品除外),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2016年度自4月8日起进行累计。此外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件商品按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徵税。

四、对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电子资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产品按原行邮税徵收模式管理。行邮税仍然有50元免征额,但是行邮税税率由10%、20%、30%、50%四档调整为15%、30%、60%三档(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

五、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之内退货,可申请退已缴税款,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参阅资料:
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的通知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3/t20160324_1922968.html
2.关于公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4/t20160401_1934275.html
3.关于公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4/t20160415_1952574.html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936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