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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服务提供者和原产地规则

澳门贸促局自2005年9月推出内地商贸咨询服务以来,一直致力于向澳门本地企业和以澳门为平台进入内地的外国企业提供内地商贸法律法规资讯,解答业界在内地开展经济活动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协助跟进部分重点专案的落实。

现将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解答加以整理公布,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问答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络贸促局内地商贸顾问,电话28728212,87989615,传真28727123,电邮china_advisor@ipim.gov.mo

1、CEPA“服务提供者”的定义是什么?
答:CEPA及其附件和补充协定中的“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其中:“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1)“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法人”指根据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

其中,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除法律服务部门外)应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规登记,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含3年)以上(个别行业为5年)的法人,且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提供与拟在内地提供服务的性质和范围一致的服务、在澳门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依法纳税。

2、请问澳门“离岸公司”能否享受CEPA优惠?
答:不能。因为澳门“离岸公司”不符合CEPA有关“服务提供者”的定义。

3、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应在何时申请?
答:在赴内地办理提供服务的各项手续之前,应首先在澳门申请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具体程式和所需资料可以向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局CEPA咨询中心进一步了解。

4、外国公司在港澳生产的货物可否享受零关税待遇?
答:CEPA原产地规则实行“属地”原则和“实质性加工”原则。只要是在港澳关境内完全获得或者经过实质性加工、符合CEPA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在申请获得原产地证书后,即可享受零关税出口内地。

5、请简述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中确定产地来源的原则。
答:原则是:(1)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澳门;
(2)非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的加工,其原产地才可认定为澳门。所谓“实质性加工”,包括:
(A)制造或加工工序—在澳门进行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B)税号改变—进口原材料在澳门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澳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C)从价百份比—在澳门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澳门境内完成。
(D) “其他标准” —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采用的确认“实质性加工”的其他方法。
(E)混合标准—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