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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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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设某员工1999年8月1日进入公司,2007年8月1日与公司续约,为期1年。2008年8月1日,该员工再次与公司续约。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2008年8月1日的续约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不属于。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因此,2008年8月1日的续约属于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假设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用人单位欲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下,用人单位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用工,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28号)及其配套规定,决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如何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用工,用人单位依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在不愿支付社保费用的情况下,亦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该做法可行吗?
答:不可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不具备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书是无效的。

4、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工作6个月后,第8个月辞工,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补偿一个月工资,试问如果工厂有1000名员工,500名都在此情况下,那工厂如果维持生产,如何交货,此规定是否有助劳动者利用做短期工作来多次转工?
答: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内地是否出台相应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一份类似工作证明性质的文件?
答: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