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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 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所需文件

5.3.1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主申请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中国内地公民: 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及由中国内地主管当局发出许可申请定居于“澳门特区”的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香港居民:

  • 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须显 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b.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 须显示正面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 有人签名部分)。
(2) 刑事纪录证明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3) 澳门的通讯地址证明(须提供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 费单等)。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惠及申请)(正本 及影印本)。

配偶或事实婚关系配偶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主申请人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如为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由内地公证处发出的结婚公证书(正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申请人与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地点, 以及贴有双方最近合照)。
➢ 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结婚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属事实婚关系,需提交下列文件:

  • a. 提交声明以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自愿以类似夫妻名义状况下共同生活逾2 年,该声明同时需有2 名年满18 岁或以上的证人证明内容属实,并必须前往权限认证部门作出当场认定笔迹鉴证作实(正本);
  • b. 上款所指的 2 名证人,需提交其载有签名页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 c. 提供证实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时各自于国籍国的婚姻状况证明文 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为事实婚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副本)。

(3) 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由本局提供,请浏览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 下载相关表格) 。
(4) 刑事纪录证明(请参考主申请人第(2)点之刑事纪录证明部分) 。
(5)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未满 18 岁卑亲属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主申请人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出生证明文件(续期申请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则不须再提交) ➢ 在中国内地出生之人士:

  • a.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卑亲属及其父母亲姓 名、出生地 及出生时间);
  • b.提供申请人及惠及家团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 及影印本);
  • c.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 本)。

➢ 其他国家/地区出生之人士:出生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为法律拟制血亲(即被收养者),须提交收养行为地收养法而办理收养行为的整套文件(例如由有权限部门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收养登记证的鉴证本、收养公证书) 。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离婚或为非婚生子女,则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但须提交对该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纪录证明(凡惠及家团成员已年满 16 岁者均须提交,请参考主申请人第 (2)点之刑事纪录证明部分)
(4)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张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为背景之彩色照片。

5.3.2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之文件

(1) “营业税开业 (M/1 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
(2)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正本);
(3) 股权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4) 资金证明文件,如由本澳信用机构发出的公司存款证明、存折及月结单、借款证明等(正本及影印本);

适用于已开业一年以上的公司:

(5) 经第三方机构(澳门注册核数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如申请获批后每一年都需提交一次)10 (正本及影印本);
(6) 过往的“营业税征税凭单(M/8 格式)”、“所得补充税 A 组收益申报书(M/1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7) 过往的“职业税雇员或散工名表(M3/M4 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8) 过往的的社会保障基金“供款凭单” (正本及影印本) ;
(9) 有效的营运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如租赁合同、买卖承诺合同和物业登记证明等) (正本及影印本) ;
(10) 营运场所现场照片(须包括营运场所的店面及店内各空间的照片) (正本);.

附加文件(如适用) :

(11) “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M/5 格式)”和“所得补充税征税凭单(M/6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12) 有效的业务经营准照(正本及影印本) ;
(13) 已投入营运之证明文件,如所接之订单、已签订或将会签订之商务协议商品照片及目录、营运场所现场照片等(正本及影印本);.
(14) 产品经认证或已获鉴定的相关文件、服务流程已获标准化认证的相关文件、已获得使用于国内更紧密经贸合作之证明文件(CEPA) (正本及影印本) 。

*如属续期/惠及申请,则申请依据之文件需提交第(2)-(13)项的文件。

5.3.3 第三部分-其他辅助文件(仅适用于首次申请,然而在续期或惠及申请时如出现变更亦须提交)

(1) 申请人就在本澳落实之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独特性情况作出之书面陈述(正本) ,并提供佐证文件。


10 本局将按照公司所属的所得补充税纳税人类别,要求申请人在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由“澳门特区”政府认可的注册核数师所审核的财务报表和经财政局收讫的年度所得补充税申报书,具体如下:①A组纳税人(即: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任何性质的公司,其本身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并无混同,且资本不少于澳门币1,000,000元或可课税利润在近3年平均达澳门币500,000元以上者;其他的个人或团体,备有适当编制会计,欲选择列入此组者。):每年四月至六月期间;②B组纳税人(所有不属于上述所指的纳税人):每年一月至三月期间。此外,本局亦会透过公函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通知,提示申请人须提交年度审查所需的文件及履行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