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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管理人员/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首次、续期及惠及)申请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申请人/家团成员资料

5.2.1 主申请人

(1) 身份证明文件
➢ 中国内地公民: 护照(正本及影印本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备注及持有人签名部分) ,及由中国内地主管当局发出许可申请定居于“澳门特区”的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 香港居民:

  • a.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及背 面在同一版面上);
  • b.香港签证身份书及香港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影印本 2 份,身份证影印本须显示正面 及背面在同一版面上)。

➢ 其他国家/地区人士:护照(正本及影印本 2 份,影印本须载有身份资料及持有人签 名部分)。
(2) 刑事纪录证明
➢ 提交其国籍或地区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签发地有权限部门最近六个月内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正本,仅适用于首次申请,如属中国内地发出的须作公证)(如属电子版, 须到相关领事馆盖章确认),以及最近三个月内由澳门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刑事纪录证明书(正本)。

(3) 澳门的通讯地址证明(须提供能佐证澳门通讯地址准确性的文件,例如水/电费单等)。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惠及申请)(正本及影印 本)。

5.2.2 配偶或事实婚关系配偶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 5.2.1 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婚姻关系证明文件
➢ 如为中国内地登记结婚,须提交最近六个月内由内地公证处发出的结婚公证书(正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申请人与配偶的姓名、出生日期、登记结婚的时间及地点, 以及贴有双方最近合照)。
➢ 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结婚者,须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属事实婚关系,需提交下列文件:

  • a. 提交声明以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自愿以类似夫妻名义状况下共同生活逾2 年,该声明同时需有2 名年满18 岁或以上的证人证明内容属实,并必须前往权限认证部门作出当场认定笔迹鉴证作实(正本);
  • b. 上款所指的 2 名证人,需提交其载有签名页之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 c. 提供证实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时各自于国籍国的婚姻状况证明文 件(正本);
  • d. 其他有助证明申请人及被惠及事实婚关系配偶现为事实婚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 (副本)。

(3) 持续婚姻关系声明书(由本局提供,请浏览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investment-residency/forms-to-download/下 载相关表格) 。
(4) 刑事纪录证明(请参考 5.2.1 第(2)点之刑事纪录证明部分) 。
(5)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5.2.3 未满 18 岁卑亲属

(1) 身份证明文件(请参考 5.2.1 第(1)点之身份证明文件部分)
(2) 出生证明文件(续期申请人士若已提交下述文件则不须再提交)
➢ 在中国内地出生之人士:

  • a.出生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内容必须以文字列明卑亲属及其父母亲姓名、出生地 及出生时间);
  • b.提供申请人及惠及家团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 c.提供医院出生证明公证书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之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 其他国家/地区出生之人士:出生证明文件(正本及影印本)。
➢ 若为法律拟制血亲(即被收养者),须提交收养行为地收养法而办理收养行为的整套文件(例如由有权限部门发出的收养证明文件、收养登记证的鉴证本、收养公证书) 。
➢ 被惠及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如已离婚或为非婚生子女,则不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文件,但须提交对该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权的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公证书(正本及影印本)。
(3) 刑事纪录证明(凡惠及家团成员已年满 16 岁者均须提交,请参考 5.2.1 第(2)点之刑 事纪录证明部分)
(4) 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仅适用于续期申请)(正本及影印本)。
*以上人士均需要提交一张近半年的吋半以白色为背景之彩色照片。

5.2.4 第二部分-申请依据之文件

(1) 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倘有)(正本及影印本)。
(2) 申请书上填报的学历证明文件:

  • a.在中国内地获得学位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以及由教育部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具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正本 8
  • b.对于非中国内地获得学位的人士,必须提交有关毕业证书,及由毕业院校开具的 就读证明文件正本,并置于密封信封内由院校直接寄予本局或由申请人自行提交。

(3) 申请书上填报与现/将在澳任职职位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奖状、培训证明文件或工作执照(如医生提交执业牌照、教师提交教师证、工程师提交工程师执照等)(正本及影印本)。
(4) 申请书上填报的过去工作经验的证明文件(需注明职位、入职及离职时间)(正本及影 印本)。
(5) 与本地雇主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正本及影印本)(须注明申请人提供工作的时间及地 点)。
(6) 由本地雇主出具的职务描述(正本)。
(7) 由本地雇主在最近一个月内签发的工作证明文件:内容须注明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及有效期、所担任的职位、每月的基本薪酬、工作地点以及由雇主声明仍然/将持续聘用申请人(正本)(如该证明涉及签名,须注明签发人士之姓名及职位)。
(8) 最近三个月的粮单(正本及影印本,电子版亦接受,但须有公司盖章)。
(9) 如在澳门工作一年或以上,须提交由财政局发出历年在澳收益的“职业税收益证明 书”(正本)。
(10) 申请人的“职业税-第一组登记表(M/2 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如发现M/2 的入职日期与合约不一致时,需要提交由任职公司人事部的说明信)。

附加文件(如适用) :

(11) 最近三个月内发出本地雇主的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正本) 。
(12) 本地雇主的“营业税开业/更改申报表(M/1 格式)”和“营业税征税凭单(M/8 格式)” (正本及影印本)。

*如属续期/惠及申请,则申请依据之文件只需提交第(5)-(9)项的文件,如有任职情况变更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第(5)-(12)项文件,及离职证明(倘有)。

5.2.5 第三部分-其他辅助文件(仅适用于首次申请)

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作出书面陈述 9

语言能力与其他情况:
(1)语言能力(除母语外,是否能流利地使用本澳其中一种官方语言。如是,须提交书面陈述,详述其接受该语言培训及应用的情况,并就陈述的一切声明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 :
(2)是否曾于其他地区或国家被认定为优才(如是,须提供证明文件) :
(3)申请人及家团成员是否以本澳作为生活中心,并提供证明文件(如在本澳就读/就业/或 家团成员在澳居住情况)。

个人成就与本澳需求:
(4) 奖状/名誉/勋章证明文件。
(5) 非从事但具备优先引进行业的工种的相关技能证明文件。
(6) 获两位或以上的知名或行业具代表性人士之推荐文件。
适用于管理人员类别申请:
(7) 曾领导参与大型项目证明文件。
(8) 曾于同一集团设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担任相类同工作证明文件。
(9) 管理的下属当中不少于 50%为本地永久性居民证明文件。
适用于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类别申请:
(10) 曾发表学术研究或接受专题访问。
(11) 研究专利证明文件。
(12) 在澳门所从事职业类别或性质之独特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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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可参考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之中国学位认证网站:http://www.cdgdc.edu.cn/cn/。
9 如由被授权人提交申请,必须出示具有申请人签名的有效证件正本,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有关陈述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