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资格提出申请人士
1.“重大投资/重大投资计划”临时居留许可
- (1)请参照本指引内1的内容;
- (2)持有效旅行证件并能合法进出澳门特别行政区;
- (3)合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投资;
- (4)年满18周岁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许可(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
根据第7/2023号法律第32条及第38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行政法规”第1条第3款以“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为依据提出临时居留许可首次申请的规定。
现时仅限接受在第7/2023号法律生效前已获批 “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所提出的续期和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
3.“购买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仅限续期及惠及申请)
根据第7/2007号行政行政法规第1条及第2条规定,自2007年4月4日起,中止接受“行政法规”第1条第4款所规定的不动产临时居留许可新申请。
现时仅限接受在第7/2007号行政法规生效前已获批 “不动产投资”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所提出的续期和惠及其家团成员的申请。